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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

第三条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二)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分类型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规模管理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有管理办法并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相应给予补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纳入补助项目清单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范围内;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三)全部机组并网时间符合补助要求。

(四)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公布各自经营范围内的补助项目清单;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负责经营范围内的补助项目清单,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七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纳入国家光伏规模管理且纳入国家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由所在地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助目录。

(二)国家投资建设或国家组织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纳入公共独立系统补助目录。

第八条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办法测算补助资金需求:

(一)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给予补助的,补助标准=(电网企业收购价格-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二)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定额补助的,补助标准=定额补助标准/(1+适用增值税率)。

(三)纳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据实测算补助资金,补助上限不超过每瓦每年 2 元。财政部将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行和管理费用进行核实并适时调整补助上限。

(四)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按照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

第九条每年 3 月 30 日前,由电网企业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一)纳入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由电网企业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其中: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纳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三)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新增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符合以收定支的原则,不得超过当年确定的新增补贴总额。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申请以及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电网企业按以下办法兑付补助资金:

(一)当年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新增项目足额兑付补助资金。

(二)纳入补助目录的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和相关部门确定的原则等条件,确定目录中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等项目可优先兑付补助资金。其他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按照相同比例统一兑付。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因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财政部审核后通过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尽快向本级独立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目录优先顺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按年对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核查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需适时对项目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贴。

光伏扶贫项目补助资金应及时兑付给县级扶贫结转账户。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和评价要求。年度结束后,电网企业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将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存在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发改、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 年 3 月 14 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