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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以鲁发改能源〔2019〕1233号联合印发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应达到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一致,我省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11%。

承担消纳责任的分为两类市场主体:第一类市场主体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制定好我省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会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设定目标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情况,分析预测各市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外电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据此设定各市应达到的消纳责任权重,起草形成初稿。在多次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完善。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责任权重。考虑到我省水电规模极其有限,且国家规定我省应达到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一致,我省在实际工作中只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保障任务落实落地,结合各市新能源发展基础、发展潜力以及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等情况,按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定消纳责任权重,综合论证后按年度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10%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各市消纳责任权重含自备电厂应履行的消纳责任,具体任务目标由各市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督促指导第一类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各市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主体责任,完成本区域消纳任务的同时,负责重点督促第二类市场主体落实好应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其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实施清单化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负责组织经营区内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三是健全政策措施。在发展方面,鼓励各市破除思想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消纳方面,督促电网企业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调峰设施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在完成方式方面,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方式完成。在统计核算方面,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做好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账户设立、核算转让、监测统计等相关工作。

四是做好督导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对各市和第一类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各市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市,视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约谈、问责等惩戒措施;对未完成消纳任务的市场主体,按照职责权限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市级提出意见报请省级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本方案中的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用于指导各市可再生能源发展。